2009年9月18日 星期五

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制度 不用擔心有資金贖回潮


 


 


財政部: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制度 不用擔心有資金贖回潮


鉅亨網記者蔡宗憲 台北
2009 / 09 / 18 星期五 20:10


財政部次長張盛和今(18)日召開記者會,向外界解釋明(2010)年海外所得納入所得課徵基本稅額制度施行之後,可避免鼓勵國內資金外流,符合租稅公平與量能課稅原則。


至於國人將海外資金匯回而未於海外投資,既無海外來源所得,也不受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影響,張盛和認為,對資金回流不會有負面影響。


 


張盛和回應外界質疑是否衝擊廣大海外基金投資人,強調海外所得必須大於100萬元,才會計入基本所得額,即使小於600萬元,也毋須繳納基本稅額,因此衝擊不會太大,也不擔心會有資金贖回潮,因為有完整的計算方式保障投資人。


 


張盛和指出,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年度為


99年1月1日開始,也就是說,在此日期之前的淨值所得,將不會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。



境外基金或股票的持有成本,是以98年12月31日當日收盤價做為計算基礎舉例來說,


 


某甲於95年1月1日以每單位500於申購A境外基金1000單位,98年12月31日A境外基金之淨值為每單位750元,某甲於99年6月1日贖回價格為850元,手續費為1元,則某甲之A境外基金受益所得計算方式為(850元(99/6/1贖回價)扣掉750元(98/12/31淨值)-手續費1元)乘以1000單位。


張盛和認為,明年實施後,財政部無法預估可收受的稅負金額,不過強調是以公平原則實施,海外所得沒有理由毋須繳稅。


另外,海外所得的範圍依照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,除台灣與中國以外的所得收入才是規範的範圍。


 


海外所得申報條件有三;


 


條件一,綜合所得稅「申報戶」全年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 100萬元;所謂海外所得係指收入減除成本後的獲利金額,海外所得低於若 100萬元無須申報。


 


條件二,「基本所得額」超過 600萬元扣除額;即結算申報的綜合所得淨額加上基本所得加項,須超過600 萬元;而所謂基本所得加項,包括(1)超過 100萬的海外所得、(2)特定保險給付、(3)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、(4)非現金捐贈、(5)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等項目合計金額。


 


條件三,「基本所得額-600萬元」乘以20%稅率計算出的「基本稅額」,超過原結算申報的綜所稅應繳稅額


 


 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